迟群刑事判决书
全文如下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83)中刑字第94号
公诉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员赵世如。
被告人:迟群,男。现年51岁,山东省乳山县人。原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政治部宣传科副科长,“文化大革命”中任中共清华大学委员会书记、清华大学革命委员会主任。现在押。
辩护人:北京市法律顾问处律师赵玉林。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迟群积极参加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犯罪活动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听取了公诉人支持公诉的发言;审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辩护和最后陈述;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核实了与本案有关的直接证据,查明迟群犯罪事实如下:
1975年9月至1976年10月,被告人迟群按照张春桥、姚文元的授意,指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写作班子炮制60余篇反动文章,诬陷中共中央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是“翻案”“复辟”的“总根子”、“总代表”、“不肯改悔的最大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并将其中题目为《阶级斗争是纲,其余都是目》、《评三项指示为纲》、《党内确实有资产阶级——天安门广场反革命事件剖析》,署名“梁效”、“高路”、“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大批判组”等39篇通过姚文元控制的舆论工具公开发表,在全国煽动打倒邓小平。
1976年,被告人迟群按照江青、张春桥、姚文元要整邓小平的材料的授意,指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写作班子,先后编造《邓小平是怎样背离马克思主义的》、《批判邓小平投降卖国路线参考材料》等十多种诬陷材料,其中《评〈论全党全国各项工作的总纲〉》等3本小册子印了8千万册,在全国发行。
被告人迟群按照江青、张春桥的授意,经策划后,于1976年1月21日召开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党委负责人会议,首先公开点名批判邓小平。1月底至2月中,迟群8次召开清华大学党委常委会议,扩大至两千余人,对邓小平进行诬陷,并将情况写成简报散发。同时,迟群还指使北京大学党委负责人,也要召开扩大会议,对邓小平公开点名批判。
1976年3月26日,被告人迟群在江青的策划下,伙同谢静宜带领周家悫等5人,以“汇报清华运动为名”,捏造事实、罗织罪名,当面围攻,诬陷邓小平“是党内资产阶级的头子”,“要抢班夺权、另立中央”,“在我国复辟资本主义”。
1976年3月,迟群在清华大学和教育部多次诬陷和煽动说:“走资派还在走,不只邓小平一个人,要看到有这么一层人”,“眼睛要向上看,盯住当权派,首先是第一把手”,要“一层盯一层”,“看到教育部、国务院、中央”。 亷岅バ姪?
1975年11月,迟群看到清华大学政治部副主任吴炜煜写的《论走资派还在走》的诬陷大字报后,积极鼓励并指示吴炜煜等人又连续炮制了9篇“论走资派还在走”的诬陷大字报,其中3篇在报刊上公开发表。
1975年12月至1976年9月底,迟群与江青反革命集团在国务院一些部门和上海、辽宁的骨干秘密串连,互通情报,搜集“揪一层人”的材料;通过信访和学生探家,收集湖南、江西、河南、河北、云南、贵州、四川、福建、甘肃等省的一些单位领导以及铁道部、中国科学院、七机部等单位负责人的材料,并将材料刊登在《情况反映》、《思想动态》上,诬陷、煽动打倒重新出来工作的领导干部。迟群还指使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写作班子,将诬陷胡乔木的材料送给张春桥、姚文元。
1976年2月,迟群与徐景贤等人共同策划拍摄一部煽动打倒各级领导干部的反动影片《反击》。迟群指使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的某些人编写剧本,授意他们“人物处理可以由下面来体现,根子追上去,直到邓小平”。
1975年下半年,被告人迟群伙同谢静宜按照江青的旨意,把教育部长周荣鑫在一些会议上的讲话汇编成册,于同年11月22日送给江青,诬陷讲话中的一些话“是明显针对毛主席”的。与此同时,迟群指使清华大学某些人张贴周荣鑫的大字报,并编造《周荣鑫修正主义教育观点》、《周荣鑫右倾翻案言论》等8种材料,铅印两万册广为散发,诬陷周荣鑫“把矛头指向毛主席和以毛主席为首的党中央”,“恢复资产阶级在学校的一统天下,专无产阶级的政”。
1976年2月,被告人迟群在张春桥的指使下,伙同教育部的周宏宝、薛玉珊,策划成立了“教育部临时领导小组”,把周荣鑫排挤在领导小组之外。迟群说:“要把邓(小平)、周(荣鑫)打倒,不批怎么行......”。4月7日晚,迟群到教育部对周宏宝、薛玉珊说:“周荣鑫的后台倒了”,“借这个机会把周荣鑫的问题突破一下”。周宏宝、薛玉珊随即加紧了对周荣鑫的迫害,连续5天对身患重病的周荣鑫进行轮番批斗。4月12日上午,周荣鑫在批斗会上被整的昏倒在地,当晚被迫害致死。
1973年10月至1974年1月,被告人迟群伙同谢静宜,在清华大学所谓“反右倾回潮”,将60余名师生列为审查重点,进行批斗;诬陷校党委书记何东昌为“复辟势力的代表、死不改悔的走资派”,对其进行迫害;诬陷教务处副处长邢家鲤“利用养猫反党”,教师陈世猷“仇视无产阶级司令部”,把邢家鲤、陈世猷定为“现行反革命”。
1976年2月,被告人迟群诬陷清华大学附属小学教师何惠莲是“妄图变天的反动分子”,提出要对其“采取措施”,致使何惠莲被非法关押 7个半月。同年4月,经迟群批准,将到天安门广场悼念周总理的清华大学学生周为民关押审查。
1974年1月,受江青指派,被告人迟群伙同谢静宜去河南省南阳地区唐河县马振扶中学调查女学生张玉勤自杀问题时,炮制了《河南省唐河县马振扶中学情况简报》送给江青,把张玉勤自杀说成是“修正主义教育路线给逼死的”,“是资产阶级向无产阶级猖狂的反攻倒算”。1月30日,迟群向南阳地委传达江青、王洪文对马振扶中学校长罗长奇等人要“判重刑”的指令,致使罗长奇、杨天成被以“逼死人命罪”逮捕判刑;公社党委副书记王新宇、县公安局干部田道义也遭到迫害。所谓“马振扶中学事件”,殃及全国,在教育系统造成了严重后果。
本庭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有部分证人和受害人出庭作证,对各种证据95件进行了审查。大量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以及受害人的陈述,充分证明,被告人迟群的上述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在法庭上,迟群供认了主要犯罪事实。
本庭确认,被告人迟群积极参加江青反革命集团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阴谋活动,在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的直接指挥下,有预谋、有组织地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干部、群众,已构成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根据被告人迟群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条适用法律的规定和第90条、第98条、第102条、第138条及第64条、第52条,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迟群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羁押的日期,以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审 判 长 王 静
人民陪审员 宋文元
人民陪审员 刘其升
198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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